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法律之所以要將原本自由的信息轉變為屬于創造者的財產,是出于推動科技發展、社會進步和保護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識都產生知識產權。同時,知識產權一詞語的外延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知識產權也不斷完善。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秦淮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公司
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年底,我國有效**共計274.0萬件,同比增長23.6%,其中,有效發明專利69.7萬件,同比增長23.4%,有效實用新型專利112.1萬件,有效外觀設計專利92.2萬件。在有效發明專利中,國內擁有35.1萬件,占總量的50.4%。國內(不含港澳臺)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2.37件。值得關注的是,2011年,我國受理PCT國際專利申請1.7473萬件,同比增長35.3%。有關**認為,中國受理的PCT國際專利申請增長迅速,位居世界前列,這體現出在實施“走出去”戰略中,依靠自主知識產權提升核心競爭力已成為中國企業的共識,專利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所有與**相關的法律行為,主要包括:專利申請、專利無效、專利訴訟、專利戰略布局、專利咨詢等方面的業務內容。江寧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平臺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一般來講,專利代理人只局限于處理**相關事務,**之外的法律事務不擅長;而律師則擅長**之外的法律事務,由于技術背景的限制和對**專門規章的不熟悉,一般不具備處理**事務的能力。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人稱為商標代理人,以前是需要獲得從業資格才能執業的,后來,職業資格考試取消了,行業也越來越混亂了。據說,一直在籌劃恢復商標代理人的職業資格考試,但會籌劃到什么時候不確定。《知識產權代理》涉及的問題涵蓋了商標、**、版權這三大塊內容,具體包括知識產權代理總論,商標代理概論,商標注冊業務中的代理,商標異議和商標異議復審中的代理,注冊商標爭議程序中的代理,商標國際注冊中的代理,商標轉讓、許可和質押中的代理,商標訴訟申的代理,專利代理概論,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專利申請審查程序申的代理,專利復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代理,專利轉讓、許可中的代理,專利訴訟的代理,版權代理概述,版權轉讓、許可中的代理,版權訴訟及其代理。
發行權權利窮竭著作權權利窮竭是指以銷售方式將原作品原件或復制件投放市場后,任何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繼續發行銷售該作品原件或復制件,不構成侵權。著作權窮竭,不意味著著作權權利的消滅,而是指著作權人對已經合法流入市場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發行權的用盡。(二)專利權1、定義專利權,是指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2、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并同時承擔對應義務的人。在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或受讓**,成為專利權的主體。應當注意到,專利權的主體不等于專利的發明人、申請人。臨時措施是指法院在對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 終判決之前。
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1)著作人身權1)發表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況外,*能由作者行使;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筆名,禁止或允許他人署名等權利;3)修改權。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2)著作財產權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秦淮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公司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秦淮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公司
著作權的限制著作權限制,是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關權保護之對象,且不構成侵權的制度。(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秦淮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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