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指導和監管,更好地發揮各部門作用,形成有效配置資源機制。強化社會監督和用戶導向,限度吸收教師、家長、學生及社會各方參與裝備工作。三、主要任務(一)做好配備工作健全裝備標準。充分發揮教育裝備標準化技術會及其分委會等相關機構的作用,加快標準制定步伐,形成規范完整的裝備標準體系。編制裝備分類目錄,逐步統一裝備分類。編制裝備名稱詞典,清理當前不規范的裝備項目與名詞,優化裝備管理。鼓勵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健全本地裝備標準體系。加強設施建設。各地要用好“改薄”及其他和地方與裝備相關的和項目,按照標準建設實驗教學和音體美裝備和場所。支持探索建設綜合實驗室、特色實驗室、學科功能教室、教育創客空間等教育環境。鼓勵對現有教室進行多功能技術改造,適應學生學習需求。推進寬帶網絡校校通,實現校園無線網絡全覆蓋。鼓勵探索建設智慧校園。科學配置裝備。各地要遵循裝備和技術生命周期規律,實現裝備的可持續發展,減少“運動式”、機械達標性配備。要按照標準配齊配足各類裝備,保障教育教學及學生生活基本需要。保質保量配好圖書。鼓勵配備可升降、可靈活分組拼合的課桌椅。鼓勵教師學生自制教具。 避免將專業的資產入庫工作全部交由學校在裝備后進行補登,造成信息衰減。內蒙古中小學項目管理系統
以“互聯網+”和“制造2025”戰略為的新型城鎮化、工業化、信息化建設進入關鍵時期,為裝備工作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新挑戰。迅猛發展的信息技術,豐富了裝備的品種,優化了裝備的結構,極大地提升了裝備的品質。以云計算、物聯網、虛擬現實及大數據等為的新興信息技術在教育中廣泛應用,促進了教育模式、教學方法和辦學方式的轉變。加強裝備工作是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是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展的重要基礎,是提高教育質量、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各級教育部門和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裝備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的教育思想、辦學理念、科學技術融入裝備和教育教學工作,加快形成新的教育發展驅動力,推動基礎教育變革與創新,為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效支撐和服務。二、總體要求(一)主要目標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建立與基礎教育發展相適應,與學展素養培育相協調,與課程標準相匹配的裝備配備和質量標準體系。推動實現裝備配備標準化、管理信息化和使用常態化。建立完善規范的、省、市、縣、校裝備治理工作體系與機制。建立教育行政部門牽頭。 福建裝備項目管理評估系統進一步提升采購透明度。推進采購意向公開。
嚴格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程序,及時處置固定資產。對長期積壓的待處置資產,按“三重一大”事項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在規定權限內予以處置,切實解決“銷賬難”的問題。固定資產處置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出售、出讓、轉讓固定資產應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通過進場交易、等公開方式處置。確實不具備使用價值的處置資產,鼓勵通過網絡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傭金等費用后,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四、完善追責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十二)損失追責。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損失追責機制,落實損失賠償責任。對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資產丟失、損毀等情形,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認定,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十三)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對固定資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賬實相符情況,配置效率、使用效果、處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設置具體績效指標,實施問效。(十四)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第三十三條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的具體采購項目范圍,由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管預算單位可以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確定由主管預算單位統一重點審查的項目類別或者金額范圍。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重點審查。第三十四條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調查、確定、編制、審查等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采購文件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制。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采購需求管理的監督檢查,將采購人需求管理作為采購活動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采購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第三十六條在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采購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采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和審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采取約談、書面關注等方式責令采購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預算單位。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學校年度預算計劃的科學編制,并同步上報市教育主管部門。
工程類項目應當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進行驗收。(七)完善驗收方式。對于采購人和使用人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參與驗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第三方機構及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八)嚴格按照采購合同開展履約驗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驗收小組,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驗收結束后,應當出具驗收書,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驗收結果應當與采購合同約定的支付及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掛鉤。履約驗收的各項資料應當存檔備查。(九)嚴格落實履約驗收責任。驗收合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退還履約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適用《中華合同法》。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有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的。在采購過程中,注重設備的性價比和實用性,避免盲目追求高級設備。內蒙古中小學項目管理系統
分別分類定室(庫)、定柜、定架、定位、貼簽、上賬,做到存放合理,管理規范,賬賬相符,賬檔相符。內蒙古中小學項目管理系統
十一)規范處置。明確固定資產內部處置程序,嚴格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程序,及時處置固定資產。對長期積壓的待處置資產,按“三重一大”事項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在規定權限內予以處置,切實解決“銷賬難”的問題。固定資產處置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出售、出讓、轉讓固定資產應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通過進場交易、**等公開方式處置。確實不具備使用價值的處置資產,鼓勵通過網絡**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傭金等費用后,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四、完善追責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十二)損失追責。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損失追責機制,落實損失賠償責任。對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資產丟失、損毀等情形,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認定,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十三)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對固定資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賬實相符情況,配置效率、使用效果、處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設置具體績效指標,實施**問效。(十四)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內蒙古中小學項目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