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將法定的退回情形和限制情形詳細分析如下:【法規原文】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規定的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款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十一、關于辭職對于辭職的問題,實踐中很多員工習慣向用工單位提出。《規定》明確,員工應當向派遣公司提出,這就帶來了法規與實際的脫節問題。對此,應當需要注意落實如下一些操作:1、向勞動者明確相應的法律要求。2、員工向用工單位提出辭職時,用工單位應明確告知員工直接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辭職,或由其代為向派遣公司轉交相關辭職文書。3、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員工辭職時。 江蘇運營勞務派遣服務保障。江西推廣勞務派遣來電咨詢
反而是界定為相應公司的主營業務崗位會更加合理一些。此時,就算在程序上完美無缺,相應的決定也可因為實體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無效。因此,不能因為《規定》明確了相應的界定流程,就認為只要符合程序,就一定沒有風險。所以,企業需要對所有崗位進行認真梳理,合理界定出相應的主營業務崗位和輔助性崗位,是**終界定結果得到法律認可的前提條件。其次,合理劃分的輔助性崗位,依法進行民主流程。進行民主流程時,分四種情況進行:●有工會和職工**大會的企業,可按照如下程序進行:①將相應崗位清單交職工**大會討論,由職工**大會提出方案和意見交予公司方,相應的會議紀要及方案、意見,公司方保留備查;②公司就職工**大會提出的方案與意見進行通盤考慮,并逐一做出接受與否的決定,形成**終的崗位清單,對于不能接受的方案與意見,需提出合理理由;③與工會平等協商,確定交予職工**大會表決的崗位清單;④向職工**大會逐一說明大會所提的方案與意見,由職工**大會就相應的崗位清單進行表決,公司方保留工會的意見和職工**大會的會議紀要,以便備查。●有工會,但無職工**大會的企業,可按照如下程序進行:①將相應崗位清單交全體職工討論(人數少的單位可直接進行。品質勞務派遣聯系方式上海品牌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但這種細化*限于“輔助性”崗位,而“臨時性”和“替代性”崗位卻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釋。對于“輔助性”崗位,《規定》重點明確如何界定此類崗位。由于市場經營的紛繁復雜,要想從實體上精細界定“輔助性”崗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勞動合同法》將“輔助性”崗位界定為“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試圖從實體上想對“輔助性”崗位進行界定,結果不但未能厘清“輔助性”崗位的概念,反而又引發了何謂“主營業務崗位”的困惑。鑒于此,《規定》則在“程序”上著手解決這個問題。對于其中如何確定“輔助性”崗位的程序,很多人會覺得似曾相識。該程序與《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出一轍。根據《規定》的內容,結合目前很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對“輔助性”崗位的界定提出如下操作提示:首先,對目前所有崗位進行梳理。結合公司經營范圍劃分主營業務崗位與輔助性崗位。正如內容合法是制度合法有效的大前提一樣,用工單位對輔助性崗位的界定符合實體上的要求,也是該界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如將快遞公司的派件員、酒店的服務員、物流公司的司機、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員等崗位界定為“輔助性”崗位,從一般人的理解來看,顯然是不合理的。
還是每時每刻都不能超比例?這實際上是一個相當難以界定清楚的問題,這將是行政執法部門的一項考驗,而對用工單位來講,時刻都不跨過10%的“紅線”,無疑是**為穩妥的做法。其次,“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該如何理解?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要計算嗎?訂立勞動合同的實習生、退休返聘人員要算嗎?如果算,那么企業可以很輕松的把基數提高,從而拉低比例,但這顯然與立法本意相違背;如果不算,那么又與法規的字面意思相違背。再次,《規定》提及,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那么,假設總公司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派遣公司將人員也是派往總公司的,然后總公司再將員工安排到各地分公司工作。此時,這些派遣人員該計入總公司的用工比例呢,還是分公司的?換言之,計算用工比例時,如何界定總公司、分公司之間的人員歸屬:是以合同來看,還是以實際工作地來看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實踐中逐漸摸索。因此,實際操作中,建議若分公司有用勞務派遣工,一定要有一定數量的勞動合同用工,以拉低派遣用工比例。當然,短期內,這些問題還不會對企業產生實質性影響。江蘇推廣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分清法律權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勞務派遣合同》;6、實施,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勞務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嚴格執行《勞務派遣合同》之各項約定;并向用工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怎樣才能與我們建立勞務派遣合作呢?你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5個標準!1、你的單位必須能給派遣的員工買上五險一金。2、你單位必須有能夠給派遣的員工提供有吃住的地方。3、能夠讓派遣的員工在單位上班后,每月比較低工資能夠在4500元以上。4、你的單位必須要清楚表達,所需要派遣人員的【標準:1男女年齡要求,2工作的工種要求,3上班時間白班或晚班,4需要熟練工還是普工都可以等】5、勞務派遣服務靈活用工,需求比較低要達到30人用工人數才服務合作。如果你的單位能夠輕松滿足以上幾個標準,你現在可以關注下面的公眾號,聯系我們的工作人員咨詢合作事宜。為什么要有這個標準呢?因為每天來自全國各地的企業,找我們公司合作咨詢的比較多,而有的公司滿足不了上面能夠給到派遣的員工福利。所以說,通過這個標準我們也就自然會拒絕掉一些小公司。你好,朋友,如果你是想找一份好的工作,通過相關搜索找到我們公司,你可以先關注一下我們公司的公眾號,我們會不定期發布信息。上海運營勞務派遣服務保障。上海口碑好的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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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互通知義務,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法規原文】第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提**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十二、關于解雇派遣公司解雇派遣員工,顯然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然而,由于勞務派遣的特殊性,有可能會出現用工單位將員工依法退回,而派遣公司不能解除的情況。此時,理應允許派遣公司對員工進行改派,否則就違背了勞務派遣的應有之意。但是,勞務派遣公司對員工改派,如果員工不同意,該如何處理呢?對于這個問題,此次《規定》進行了明確,允許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但對降低條件的,不能解除,除非勞動者自己想解除。立法者試圖明確被依法退回員工的處理,但是,實際操作時還是會面臨不少困惑,**大的就是:如何界定“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作內容、勞動報酬肯定算是,工作地點呢?是否涉職業危害呢?這些目前尚未可知,依然需要國家或地方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同時。江西推廣勞務派遣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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